緬甸已與10個國家簽署投資促進保障協定

緬甸投資委員會表示,緬甸分別已與菲律賓、越南、中國、遼國、泰國、印度、科威特、日本、以色列及韓國等10個國家簽署投資促進保障協定。

其中與韓國簽署之雙邊協定已從本年10月31日生效。緬甸與韓國簽署之投資促進保障雙邊協定已於2014年6月5日終止,但根據協定第16條,新協定已重新於2018年10月31日生效。

緬甸亦與多國有許多這樣相似的協定,緬甸投資委員會秘書長Aung Naing Oo表示,緬甸亦與多國進行談判中,並已接近簽署的階段,但也與部分國家談判失敗。另緬甸與香港的“投資促進保障協定”已完成談判階段,僅餘簽署儀式。與孟加拉、蒙古、俄羅斯及塞爾維亞的投資促進保障協定亦還在持續談判中。

雙邊投資促進保障協定可加強投資者之間的信任,促進業務擴張。Aung Naing Oo表示雖然緬甸投資法有提供稅收優惠和商業機會,但雙邊投資促進保障協定涵蓋更全面性的規範。

雖然投資法有保護投資者的條款,但根據雙邊協定,簽約國可以獲得更全面的保護,將有助於避免經營中的障礙及損失,為投資者提供更多權利,並確保投資順利和安全。

資料來源:駐緬甸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