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商標法新變革】

緬甸國會已於 2019 年 1 月 30 日通過商標法 (Pyidaungsu Hluttaw Law No. 3, 2019),該法尚待緬甸政府通告正式生效日期後生效,商標法的詳細內容請參考 Lincoln Legal Services 發布之非官方英譯本:https://www.lincolnmyanmar.com/wp-content/uploads/2019/04/Trademark-Law-1.pdf 或緬甸原文:https://pyidaungsu.hluttaw.mm/uploads/pdf/Y3PhPa_20190121%20Trademark%20%20law.pdf。

新商標法最大的改革是將緬甸傳統「先使用 (First-to-Use)」原則改採「先申請 (First-to-File)」原則,將現行「所有權宣告 (Declaration of Ownership) 」方式由新的註冊系統取代。根據新的商標法,商標有效期限為10年,每次更新將有效期延長 10 年,可於期限 6 個月內提出延長申請。
 
緬甸商標法施行時程或目前進度如下:
緬甸聯邦政府辦公室部於 2020年3月6日以第18/2020號公告成立的智慧財產權中央委員會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entral Committee, IPRCC) 為實施緬甸《2019年商標法》的最新進展。該委員會共有 30 名成員,由第二副總統 (U Henry Van Tio) 擔任主席,商務部長為副主席,委員來自行政部門、專家學者及非政府組織代表。第18/2020號公告網址為:https://eurocham-myanmar.org/uploads/18bad-formation-of-ip-central-committee-%2818-2020%29.pdf。此外,新的智慧財產權局 (MIPO) 將在商務部下成立,該局將負責接審查申請及頒發證書。

緬甸政府目前尚未發布正式公告,商標法生效日期仍有待觀察。商標法正式生效後,所有的商標皆須登記在新註冊系統中才享有權利,而新註冊系統開始啟用時,將會有6個月的試運作期 (Soft Opening Period),此期間內依照舊制度完成註冊之緬甸商標可以優先重新提交註冊,申請所需文件如下:
• 由契約登記局 (Office of Registration of Deeds) 核發之所有權宣告 (Declaration of Ownership)
• 若未在契約登記局註冊所有權宣,在緬甸首次使用商標的起始日期與證明、警示公告通知 (Cautionary Notice) 
• 申請人的詳細資訊 (姓名、公司名稱、地址、國家等)
• 商品/服務項目分類
試運作期結束後才會正式開放 (Grand Opening) 讓其他非舊制度下註冊的新商標提出申請。商標將依照「先申請 (First-to-File)」原則進行註冊。而未能於試運作期期間提出申請的舊註冊商標,在正式開放後仍可以提出,惟若舊註冊商標之商標權人放棄於新註冊系統中重新提交申請,則該商標將會被廢棄並且失效。

謹建議台商注意緬甸新商標法動態,倘目前商標尚未在緬甸契約登記局辦理「所有權宣告」(Declaration of Ownership) 或提出「警示公告通知」 (Cautionary Notice),目前仍可循舊制度儘快辦理,未來才可以在新註冊系統開始啟用前6個月之試運作期間優先註冊,以保障您所擁有之商標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