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987年的「限制不動產轉讓法」 (the Transfer of Immovable PropertyRestriction Act, “TIPRA”),任何人不得出售、轉讓、抵押不動產予外國人及外國人控制之公司。相對的,根據TIRPA第3與第4條規定,外國人及外國人控制之公司即不能買受、受讓不動產或取得其擔保利益 。違反前述規定者,處以三到五年有期徒刑,並沒收系爭不動產 。此外,TIPRA第5條、第1 1條,以及第12條條文規範,外國人及外國人控制之公司也禁止租賃不動產超過一年 。違反者,處以總租金三倍以內之罰金,並沒收系爭不動產。
仰光市景(Photo Credit:arcibald@Flickr)
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外國人或外資公司能依法享受不動產利益的方法,主要有四種
「帶有外資成分的緬資公司」買受、取得、或長租不動產,是否會違反「限制不動產轉讓法」相關規定,一直是執法單位、投資主管部門、及投資人的重大疑慮。簡單來說,新緬甸公司法關於外資公司的定義,與「限制不動產轉讓法」是否有所扞格,外界都在關注。
實則,如果細讀「限制不動產轉讓法」第2條第c項,關於「外國人控制之公司」之定義為「非由緬甸公民經營及控制或緬甸公民未享有控股權利(majority interest)之公司或合夥組織」,依此規定,新緬甸公司法下的「帶有外資成分的緬資公司」並不屬於「外國人控制之公司」,從而應不受「限制不動產轉讓法」第3條到第5條之限制。
換句話說,新緬甸公司法下的「帶有外資成分的緬資公司」得享受不動產上的使用、收益、擔保、及長租之利益。然而,實務上長期將「限制不動產轉讓法」第2條第c項之「外國人控制之公司」從嚴解釋為「任何帶有外資成分的公司」,雖然緬甸計畫暨財政部多次表明新緬甸公司法下的「帶有外資成分的緬資公司」享受不動產上之利益並不違反「限制不動產轉讓法」相關規定,具體的法律實踐,尚待2018年8月1日新緬甸公司法正式施行後,進一步確定。
資料來源:南洋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