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公司法(2017)施行二週年回顧

作者:曾勤博律師(Bob Tseng)

2017年11月23日,緬甸聯邦議會通過新版緬甸公司法(下稱「新法」),總統於12月06日簽署,2018年8月1日開始施行。

公司法為商業社會的基本規範,然而,原緬甸公司法(下稱「舊法」)係自1914年開始實施,編載於「緬甸法典」(The Burma Code)第9卷,直接移植英屬印度將英國普通法成文化的法典,舊法雖在1955年、1959年、1989年、1991年有過幾次修訂,但修改幅度不足以應對現代商業需求,導致緬甸商業環境不佳,在2014年-2018年的世界銀行「營商環境排名」,緬甸均列170名之後。時隔超過一個世紀,於2018年,緬甸實施新法,引入最新的治理理念。新法也是緬甸在2019年、2020年「營商環境排名」大幅進步到165名的關鍵因素。

除下述法律制度上的實質變動外,政府引進電子化系統 MyCo,公司註冊、年度申報、股權及董事資料變動等均能線上操作,大大簡化公司註冊及後續的維護,註冊一間公司的時間從數個月降到最快1-2天,這從每月新註冊公司數可見一斑:由原來約600到800例間,增加3倍到1800至2200例,迄2020年8月,全國已有67,037間公司註冊在案。

新法共8篇31章476條,本文除了分析新法對企業經營的影響,也介紹了相應的配套措施,及實踐情況。

緬甸公司法相關文件。(Photo Credit: 曾勤博律師)

 

一、簡化管制、降低營商門檻

在舊法框架中,公司需有二名以上股東、二名以上董事,每年須召開股東會、繳交財報,且有嚴格營業範圍之限制,外資公司的法定最低資本金為50,000美元,具投資准證之公司的法定最低資本金為150,000美元,純緬資公司則無資本金限制。

新法最大的特色是大幅裁減原本煩複的公司規範,讓公司制度不再是「奢侈品」,成為一般商業活動就能普遍採用的工具。

新法允許設立一人公司,也僅要求一人董事。但為落實有效問責,新法要求至少有一名「居民董事」,公司設立後,該董事每年須在緬甸居住至少183天。根據目前MyCo電子系統的操作,若所有董事中,未有至少一人登載在緬甸的住址,公司註冊申請無法成功提交。此一要求,在新冠肺炎期間,許多公司的董事離境後未能返緬,而無法符合此一條件,工商監管單位「投資及公司管理局」(DICA)尚未就這一個問題表示意見。

此外,公司應在緬甸有註冊地址,公司名稱應在該註冊地址以緬文或英文明確展示。實踐上,為了減低設立成本,許多投資人在初期會借用註冊代理的地址。新法施行二年來,由於制度上沒有查核標示公司名稱的機制,所以未見到工商監管單位落實貫徹這一要求。

新法取消法定最低資本金要求,也有效降低營商門檻。股東對公司發行股份認繳的數額,屬於股東於公司間的關係,監管單位並不介入。

此外,新法呼應世界立法潮流,廢除「運營範圍」的限制,除法律對特定商業行為另有限制外,公司原則上允許自由開展商務活動。但須於年度申報時,記載所涉營業類別。

新法實施兩年來,也發生部分對營商有負面效應的情事。例如,新法立意良善,創設了「小型公司」的概念,此類公司不需每年召開股東會和繳交審計財報。小型公司指公眾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之外,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司:該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員工總數不超過30人,且上個會計年度的合計收入不超過5000萬緬幣(約合37,000美元,以1美元比1,350緬幣計)。雖然小型公司免除依公司法提交審計財報之義務,但是其他行政部門並未一致協作,例如稅務單位為課稅目的,仍會要求小型公司提交審計財報,因此,小型公司仍須備妥審計財報,未能達到簡政便民的良意。

又例如,新法規定,公司的註冊名稱不得與已經註冊的公司名稱相同,或者與該名稱近似以達欺騙之目的或引起誤導或混淆,除非已經註冊的公司正在解散之中且已向註冊局明確表示同意。在實務上,審查的官員通常從嚴審查,尤其是對「近似」的認定很寬,甚至在完全不同的行業別,無誤導或混淆可能的近似名稱,也常受到否決,造成註冊程序不必要的拖延。

二、放寬「緬資企業」定義,活化外商投資選擇

新法為外資公司快速進入本地市場、併購本地企業、取得本地土地使用提供法律基礎,降低進入市場初期的主要法律障礙。

在舊法的框架下,公司只要有任何外資成分,即使僅有1股,也被視為外資公司,就不得從事零售、進出口等貿易;也不得買賣不動產、不得租用不動產超過1年;另外,部分商業行為僅允許純緬資公司參與。

舊法對外資公司的二個限制均有例外。2015年至2017年間,緬甸商務部陸續鬆綁參與貿易的限制,開放外資獨資公司從事化肥、種子、殺蟲劑、醫療器械、建築材料貿易,准許緬外合資公司從事農業機械貿易,符合法定條件下可銷售汽車。2018年更進一步全面開放外資從事經列舉之各類貿易(商務部通告25/2018)。

關於租售不動產的限制,外資公司若依《緬甸投資法》或《特別經濟區法》取得投資准證,可享受50年及法定展期的長租的權利。此外,緬甸建設部在2017年12月7日公佈《公寓法施行細則》,2018年12月,再度修改《公寓法施行細則》,該法和細則生效後,外資公司及外國人亦可購買符合法定條件的公寓。

新法則規定,外資直接或間接擁有不超過35%權益的公司(「具有外資成分的緬資公司」),即可享受緬資公司的待遇,不受上述限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外資持股超過35%的公司,則適用上述限制及其例外。新法施行以來,已經見到部分(請注意:並非通案)土地主管部門允許具有外資成分的緬資公司享受土地權利;緬甸央行也開放外資參股本地銀行(不超過35%),得以參與銀行的零售業務(retail banking)。

緬甸蒲甘城一景。(Photo credit: 
Sébastien Goldberg on Unsplash)
 

三、動產、不動產擔保登記系統,補足制度缺陷

舊制下,關於不動產擔保登記,雖然能向文契登記辦公室(Office of the Registry of Deeds and Assurances)登錄,但手續繁瑣,而且是書面操作,並未數位化,不利查詢,使公示效果大受限制。至於動產登記,則現實上付之闕如。

新法下,無論是不動產抵押、動產及權利質權,均得在MyCo登記,且新法第229條所示六類擔保的設定(見註釋),未經登記則不生效力。MyCo是電子化系統,任何第三人都可以付費調取公司摘要(Company Extract),公司摘要包含了該公司是否有設定擔保的資訊。

舊制下,因為欠缺有效的公示制度,導致企業融資的難度增加,新制解決了這個長久以來的困境。再者,有效的公示制度也有助於企業並購或投資活動中,盡職調查的落實。

這雖然是超出了公司法所應承載的功能,但也看到政府改革心切,借由修改百年法規之際,夾帶了重要的制度變革。

四、引進最新治理理念、明確處罰規則、強化監管能力

新法引進較新的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理念,包括董事的「忠實義務」、「公司最佳利益原則」、「揭露利益衝突」。除對公司處罰外,也對董事、高管等負責人進行處罰,工商監管單位可向法院聲請解任違法的董事。總而言之,新法主要的規管對象是負責公司治理的董事。

在新法全文476條中,共有約100處關於違法處罰規定,77處罰款、6處涉及有期徒刑,其中並不乏提高舊法處罰力度的改變。例如:新法按照現代物價水平調升舊法中的罰款金額;在公司解散清算中,偽造或毀損公司帳冊等者,舊法僅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新法為7年以下。規範明確,符合處罰法定原則,顯示緬甸政府「積極開放、謹慎管理」的態度。

實踐上,更重要的是電子化的管理系統給了工商監管單位強而有效的監管工具。一方面,政府要求所有根據舊法設立的公司須在2018年8月1日到 2019年1月31日止六個月內全部完成重新登記、更新登記資訊,另一方面,新法課與公司各類在營運過程的股權、董事、設定擔保等變化,均須按時申報登記。透過電子系統,工商監管單位得以有效監管公司的合規情況。舉例而言,電子系統能匯整股權信息,交叉比對後,能夠有效偵別透過多層架構達到最終由外資控制「具有外資成分的緬資公司」的情況。

股東原則上唯一的義務是完成出資,除此之外,對公司只有享受權利,別無其他義務。新法中雖然未明文採納「揭穿公司面紗原則」(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Theory),但在2020年的破產法(Insolvency Law 2020)中,已經引入這個制度,未來也不排除在司法實踐中類推適用該原則到公司經營的其他環節,這有可能增加股東的法律曝險。

有意進入緬甸和已經在緬營運的外資企業,一方面應善用新制下的制度優勢,設計最有利的投資架構、完善企業經營的模式,另一方面,應嚴格履行新法規範的合規(Compliance)義務,尤其應注意新法所新增的罰則,避免依循舊規,誤觸法律。政府已落實電子化的工商管理系統,一出現違法違規狀態,系統自行偵辨,幾無僥倖。

註釋:

  • 為取得任何公司債而發出的抵押或質押;
  • 公司未繳付股權的抵押或質押;
  • 在任何地方的任何不動產或其中的任何權益的抵押或質押;
  • 就該公司的任何債權(於清算時)之抵押或質押;
  • 對公司的任何非動產(股票交易除外)的抵押或質押;或對公司的業務或財產實行之浮動質押
 資料來源:南洋誌